司解對保護旅游者行李物品、證件安全作出規定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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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1日開始施行。這部司法解釋對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以及證件安全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范圍。
司法解釋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旅游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