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將限制轉團掛靠等損害旅游者權益行為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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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還規定,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旅游經營者準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游業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