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法明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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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明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法律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法律還對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作出規定。法律明確,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