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投票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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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將提請于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修訂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了相關條款,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此前,修訂草案曾對委托投票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保證委托投票能夠反映委托人的真實意愿,防止濫用,應當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對于此前修訂草案對村務公開事項的規定,有的同志提出,村務公開的事項應當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和審計事項相銜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對于此前的修訂草案中對村務檔案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建立的公益性設施等,也應當建立檔案,加強維護和管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民政部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在相關條款中增加“公益設施基本資料”的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