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增設“規劃”一章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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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規劃是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總體部署,規劃的編制、落實直接關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綜合、長遠成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劃”一章,對水土保持編制依據、編制主體、規劃種類、編制要求等作了規定。
受國務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長周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對生態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之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開展。 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流失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修訂草案還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機關和程序。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