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種安全事故可罰高限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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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將從10月1日起施行。 《規則》列出了12條“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令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續違法;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瞞報、謊報;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等。 出現這12種情形中的一種,處罰標準就要選擇法定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處罰上限。 相應的,規則也列出了從輕處罰的情形,包括:主動投案,如實交待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配合安監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其中“立功表現”指當事人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或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摘自《北京晨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