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假證害己又害人
為了讓兒子到城里讀書,正處于緩刑考驗期的殷某,偽造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還將兩本假證借給朋友作借貸擔保,最終被人識破,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場。 殷某,1997年曾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200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兩次險些入獄,讓生性莽撞妄為的殷某有了很大收斂。 2008年,殷某想讓兒子轉到城區小學上學,但因是農村戶口,只能成為借讀生。為讓兒子的學籍轉到城區,殷某東奔西走,但終究很難辦理。一天,一則街頭辦證的小廣告引起了殷某的注意。殷某顧不上多考慮,撥通了小廣告上的聯系電話,三言兩語,“生意”就談成了。按照約定,殷某將辦假證的費用匯入了指定的帳戶,幾天過后,殷某如愿拿到了自己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有了這兩個小本本,殷某兒子的轉學學籍問題也順利解決了。 但事情并未就此結束。2008年底,朋友錢某找到殷某,希望殷某能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為自己做貸款擔保,生性豪爽的殷某不加思量就答應下來,將自己偽造的來的兩個“本本”拿給錢某。錢某隨即趕到市某銀行準備辦理貸款,誰知銀行某主任看到兩證,就咬定是假證,并提醒錢某可以到審批中心求證。不知真偽的錢某又趕到審批中心,經鑒定,借來的兩證確確實實都是假的。得知事情暴露,殷某隨即找到錢某,拿回了兩個“本本”。作為“朋友”,錢某也沒多說,此事就這樣過去了。 誰知,過了幾天,錢某又找到殷某,說自己現在確實需要錢周轉生意,銀行借不到錢,可以拿“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作抵押,向私人借貸,并且放貸的人都已找好,只需要殷某提供兩證,再幫忙簽下字就好。殷某一聽,感覺是舉手之勞的事情,便答應了下來。隨后便跟錢某來到某飯店,見到放貸人朱某。有了“兩證”作擔保,10萬元的貸款很快就辦下來。 20多天過去了,快到還款日期了,殷某找到錢某,提醒他要盡快還款。誰知,錢某咬定自己沒錢,要給只能先給部分利息。得知情況的朱某一下子發了急,拿著抵押在身邊的“兩證”,找到律師,假證的事實隨后也浮出水面。憤恨不已的朱某隨即報了警。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殷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且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遂根據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條款及規定,以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決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撤銷其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