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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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10-02-26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