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非現場違法將記分處理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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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姚翔 通訊員 繼軍)2月16日,記者在市交警大隊舉行的重點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媒體見面會上獲悉:自2月21日起,我市對所有營運車輛非現場違法處罰實行記分處理。交警呼吁,車主們要相互轉告,及時至交警部門接受處罰。 在媒體見面會上,市交警大隊秩序勤務中隊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改善交通環境,嚴格重點車輛安全管理,確保交通安全,按照泰州市公安機關通知要求,自2月21日起,對客運、危險品運輸車、營運貨車、公交、出租、教練車、租賃車、網約車全面實施非現場處罰記分制度。 該負責人解釋,非現場交通違章是指闖紅燈、超速等被攝像頭拍攝后被交警取證的違章。另外,違章停車后被交警“貼條”也屬于非現場交通違章。2月20日之前發生的違章行為,在2月20日之前接受處罰的不予記分處理;自2月21日零時起,之前未接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和之后發生的違法行為均記分處理。 市交警大隊法制宣傳中隊負責人提醒,涉及上述車輛的廣大駕駛人,應在2月20日前抓緊時間將非現場交通違法處罰完畢,既可以到市公安交警大隊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接受處理,也可以到轄區各中隊接受處理,本周六即2月18日為上班時間。 該負責人同時提醒,機動車駕駛員途經斑馬線時應禮讓行人,市交警大隊對斑馬線未禮讓行人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新聞鏈接: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3至26條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