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就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答記者問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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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歷了兩年多的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27日,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何要在此時對紅十字會法進行修改?修訂草案亮點何在?新華社記者27日就這些問題獨家專訪了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汝鵬。 問:為什么要在此時對紅十字會法進行修改? 答: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啟了中國紅十字會依法治會、依法履責的法治化軌道,對促進我國紅十字事業的健康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紅十字運動的深入,我國紅十字事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為中國紅十字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現行法律中有關紅十字會的性質定位、法定職責、治理結構、監督機制、法人資格、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已不適應紅十字工作的實際,需要通過修改對其進一步規范,以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 問:為優化內部監督治理結構,修訂草案中,增設了監事會等機構,請問意義何在?它們將發揮怎樣的作用? 答:這次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對紅十字會的內部治理結構作出了明確規定,建立理事會、執委會和監事會權責分開、互相制約的現代治理結構。按照目前的修改草案,紅十字會的理事會是決策機構,執委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理事會、執委會的治理結構在《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里本來就有,而監事會是新增設的。這樣的修改,有利于紅十字會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運轉高效的治理模式,提升紅十字會依法治理的水平。 問:修訂草案提出,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目前紅十字會的第三方監督工作和信息公開工作現狀如何?這些條款將對相關工作起到怎樣的作用? 答:修訂草案對紅十字會的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信息公開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是這次修法的一大亮點,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公信力是紅十字事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監督是紅十字事業發展的保護神。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大力加強公信力建設,在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規范化建設以及風險防控、審計監督、公開透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實行“兩透明兩公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兩微一端”信息發布平臺,實行采購招標、審計招標、評估招標,建立“三重一大”審核小組,聘請法律顧問、完善專家咨詢,把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策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等等。 相信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社會監督和信息公開等作出明確規定,將有利于“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有利于提升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影響力、感召力。 問:修訂草案設立法律責任專章,增加了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法規定將追究法律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對紅十字會將起到怎樣的作用? 答:現行的紅十字會法沒有就“法律責任”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違反紅十字會法的行為得不到有效追究,所以有專家形容紅十字會法是“豆腐法”,意思是缺乏剛性,比較軟。這次修訂草案新增“法律責任”一章,不僅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追責,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紅十字會法也有具體的法律責任追究。這是對現行紅十字會法的重大補充和完善。這些條款如果獲得通過,將對紅十字會的品牌保護、標志保護、財產保護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都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問:從國際角度看,其他國家在紅十字會的立法方面有哪些值得我國借鑒的做法? 答:目前全世界有196個國家建立了紅十字會,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紅十字會的相關法律。這些國家紅十字會法的有關規定對本次修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比如美國紅十字會的治理結構就設有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英國紅十字會法》也規定“紅十字會的賬目應由公司法規定的有權審計公司賬目的審計師進行審計。”澳大利亞紅十字會的治理結構是理事會、董事會、審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澳大利亞紅十字會皇家憲章》規定“紅十字會的賬目必須每年由一名外部審計師審計一次,經審計的賬目必須提交理事會年度大會審議。”《奧地利紅十字會法》“對紅十字標志的不當使用”則規定得非常詳細,具體列有8項禁止性規定,并就每項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行政處罰”措施。 問:您對本部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還有哪些建議? 答:這次提交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改草案是經過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及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起草出來的,總體來看,應該說修改得比較好。同時,我們也期待,紅十字會的性質定位,地方紅十字會的法人資格,以及造血干細胞捐獻工作、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還未列入法定職責等一系列問題,通過此次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和各方討論,能夠得到進一步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