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 叫停“隨意放生”
2016-06-29
來源:新京報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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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其中明確提出: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隨意放生造成損害擬追責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接連發生違規放生事件。今年4月初,懷柔湯河口鎮山林里發現數百只狐貍和貉,咬死大量家禽,懷柔森林公安處確認這些狐貉系人為放生;還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導致松鼠繁殖成災,造成當地核桃減產一半以上。 上述違規放生現象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關注。兩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如何對放生作出規范成為一個討論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寶樹提出:目前受傳統習俗和宗教文化的影響,各種野外放生行為和活動屢見不鮮;這種放生活動缺乏科學指導和有效監管,放生物種既有外來物種也有本土物種,容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的損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閆小培也認為,放生是一項專業性工作,應該由野生動物保護專業機構實施,并且對放生的生態影響進行評估。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增加了兩個跟“放生”有關的規定。 其一,明確了有關部門應該組織開展放生活動,“省級以上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其二是隨意放生追責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被刪除 野生動物資源的利用問題也是二審的焦點之一。二審稿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閆小培提出,草案總則第一條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動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眾誤解為保護是為了利用,并且保護和利用同時出現在一條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傅瑩等也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重點是要保護野生動物,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本身與“保護”相悖。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刪除了草案第一條中的“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 同時,二審稿中的“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合理利用”四字也改成了“規范利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一修改體現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對野生動物利用進行嚴格規范和監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