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 擬禁濫用優勢地位
2016-03-28
來源:法制日報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今天(25日)結束;ヂ摼W領軍企業在京東集團召開研討會,對修訂草案中有關規制互聯網競爭行為的條款,表達了不同意見。異議集中在草案第6條有關禁止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規定。 這一條是修訂草案新增條款,對4種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包括沒有正當理由限制交易對象、交易條件、購買指定商品、濫收費用等,此外還附加了兜底條款。 “相對優勢地位”是一個全新的法律術語,與反壟斷法里的“市場支配地位”接近,但又有所不同。國家工商總局的起草說明中解釋稱:“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相對優勢地位,缺少定量判斷標準,主觀性太強,很容易產生分歧。”京東集團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說。 草案規定,對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騰訊公共事務部總監崔書鋒分析:“處罰力度比濫用壟斷地位還重,這違反了過罰相當原則。反壟斷法對惡性的壟斷行為,罰款才是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至10%。” 大企業還有一個擔心,就是反壟斷的行政執法權在國務院相關機構,經過授權后最低也在省級;而根據草案規定,對濫用優勢地位的執法權降至地市級。“相對優勢地位的判斷,某種程度上要比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難度大很多,對執法能力要求更高,執法機構的級別更高才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說。 時建中認為,規范相對優勢地位是必要的,但是應由反壟斷法規制。與會的百度、新浪、搜狗等互聯網領軍企業代表也表達了相同觀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