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家庭暴力 促進社會和諧
2016-02-01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二版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編者按: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1月27日,中國法官協會、中國女法官協會在北京召開貫徹實施反家暴法座談會,與會專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意義、需要解決的問題、在反家暴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等作了深入的交流與探討。在此,編者摘取了他們發言的精華,分享給廣大讀者朋友。 遠離暴力 構筑平安 全國婦聯權益部副部長 張彥紅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意義重大。 反家庭暴力國家立法的出臺是全國婦聯與最高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共同努力的結果。多年來,婦聯組織一直致力于推動反家庭暴力立法,開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大力宣傳倡導提高全社會反家暴的意識。二是積極推動多部門合作開展反家暴工作。三是全力推動反家庭暴力法的專門立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了強制報告、公安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重要制度,既是本法的亮點,也是需要重點落實的地方。能不能將這些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還得依靠我們的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法院加以落實。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釋,使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在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中發揮作用。 我們婦聯將積極配合和協助法院等有關部門,通過深入宣傳倡導和提供維權服務,進一步提升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識和水平,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為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貫徹實施作出應有的貢獻,讓每一個家庭、老人、婦女和兒童都能遠離暴力,平安幸福! 反家暴法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審判長 冉 容 法律規定往往原則化、制度化、抽象化,作為一個司法實務者,必須在執法過程中將法律原則清晰化、具體化、細節化。在此,我僅就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審判領域的運用,結合《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談幾個需要特別注意和嚴格把握的問題: 1.明確辦案宗旨,樹立辦案導向 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性質判斷,公權干預與私權自治的界限把握,被害人個人利益、家庭群體利益以及法律嚴格適用的國家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強,處理難度大。因此在處理家暴刑事案件時,首先正確理解《意見》的基本原則,明確辦案宗旨。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意見》共確立了“依法及時、有效干預”“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尊重被害人意愿”“特殊保護”四項原則。這幾項原則不僅是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對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指引和限制。 2.正確認定案件性質,切實貫徹寬嚴相濟 《意見》第18條和第20條全面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殺害、傷害施暴人案件的處罰,明確了從嚴、從寬處罰兩方面的要求以及具體把握的情形。我們既不能為了懲處家庭暴力犯罪而對實施家暴者一律從嚴,也不能以這類案件屬于婚姻、家庭、戀愛糾紛引發而一律從寬,應當寬嚴并重、寬嚴并用、區別對待、平衡處罰。 對于為防衛、阻止或反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案件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符合緩刑規定的,甚至可以適用緩刑。 讓人身安全保護令起到盾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 韓 玫 問題,就不管了或不再深入地問下去。不要一聽到這樣的問題,看到當事人欲言又止的時候,就打住了,讓他們自己解決。這要靠我們在執法當中,用我們的行動來彌補這個缺陷。 第三,依法處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銜接的問題,我們要多多考慮家庭的后續問題,還要研究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要充分發揮保護令的作用,讓那些施暴者不敢施暴。 暴力就是暴力,不是家庭私事,不是個人隱私。要讓家庭暴力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法院和法官要有擔當。我們法官要盡到自己的一份責任。要及時處理突發情況,包括假期也要安排值班人員,這是我們的擔當。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是我們國家在尊重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又一進步,是一切家暴受害者以及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們的福音。從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男尊女卑傳統,覺得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的國家,到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發出聲音,對家庭暴力說不,這是巨大的進步。同時,也許就是因為這部立法里面有這樣那樣的不盡完善,這就促使我們更加努力,用我們應有的手段,比如司法解釋、實踐來彌補它,適當的時候加以修訂完善。 這部法律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我們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遠。 第一,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后,公安機關的出警義務。這部法律里有規定公安在接到報警后要出警,接到家暴人員相關人士的報警要出警。而第四章明確法院是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構。我們在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采取在保護令的下面加注等方式,告訴申請者如果你遭遇家暴,還是要報警。 第二,關注性暴力問題。這次反家暴法沒有直接寫進去,但是性暴力當然是身體暴力的一種,實踐中要注意這個問題,不要一聽到當事人訴說這方面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立法缺憾與司法補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方 芳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立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最大的亮點,保護令的執行問題又是重中之重。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財產執行,應當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職責,尤其是公安機關應當承擔最主要責任。非常遺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此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誤解,公安機關如果怠于行使職責,會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監督和出警制止職責,完全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權限,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此外,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家暴行為的處罰,但又在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構成犯罪的處罰由人民法院作出。這里就會產生行政處罰權與司法處罰權競合的問題,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公安機關出警以后發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是直接處罰還是移交到法院處罰?立法對此也沒有明確。 那么這些缺憾和不足,司法能否補救呢?我個人提出以下幾種方案供選擇:第一種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進行協商,就保護令的執行問題聯合發文,明確公安機關監督、出警和處罰職責。第二種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牽頭制定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指導性意見過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見,對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職責在指導意見中予以明確。 對反家暴法立法目的的理解 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研究員 代秋影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上述并列的立法目的容易誤導實施。 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性別的暴力,是婚姻關系中男方控制女方的有效手段。現實中,正是在無視女性人身權利的“維護家庭關系”的傳統觀念影響下,無論是施暴方本人、鄰居、警察或者是現場的路人甲、路人乙,結婚證被當作“毆妻許可”的現象非常普遍,也是那些動輒毆妻并指責妻子諸多過錯的丈夫,在妻子提出離婚時卻堅決不肯離婚的原因。 人民法院實施反家暴法時,若把制止暴力和維護婚姻關系當作同等重要的事項,案件承辦法官就會很矛盾:一方面,受暴妻子堅決要求通過離婚來達到制止暴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施暴丈夫堅決要求法院維護他的婚姻關系。在這兩個互相沖突又都符合立法目的的壓力下,只要法官的反家暴理念還沒到位,天平的一方就會向維護家庭關系傾斜,結果很可能選擇支持施暴方的主張,讓妻子重新回到暴力關系中。這是法研所自2008年開展反家暴試點工作以來最深刻的體會。 為避免上述相互矛盾的立法目的給法官實施反家暴法造成的混亂,人民法院在審判涉家暴案件時,應當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這個立法目的置于第一位,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這個任務,還給當事人。婚姻關系無論是維系還是解體,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做,既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也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更是做到了真正意義上的反家庭暴力。 對家庭暴力零容忍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六庭(婚姻家庭庭)庭長 周艷華 案件,以便受害方盡快改變處境、遠離家暴。第四,法院與婦聯、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形成長效的聯動機制才能確保反家庭暴力法得到貫徹落實。 今后,我院將繼續結合審判工作深入貫徹反家庭暴力法,并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為抵制家暴行為作出努力。 家庭暴力一詞常見于離婚訴訟的起訴書中。我院對家暴問題高度關注,結合審判工作,抓住不同審理階段的重點,從審判理念、認定環節到處理、防范環節,全力抵制家暴行為。 首先,從審判理念方面,把抵制家暴行為作為審判工作的職責之一來對待,對家庭暴力零容忍。 第二,從證據方面,不能簡單按照一般規則去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為,應當綜合考慮,積極協助調取證據并適當減輕受害方對家庭暴力的舉證責任。 第三,對家暴行為的認定處理,應該正確理解反家暴法的立法精神,區分不同的情況妥善處理,不能按照“凡是動手就是家暴”的簡單標準去處理。 對于認定存在家暴行為的案件,一方面要根據受害人的要求對家暴行為依法處理,另一方面要根據受害人的意愿及案情對案件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要保障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序權利。二是要考量離婚糾紛案件確定子女撫養權時的家庭暴力因素。三是對于不愿追究加害人責任的,盡快妥善處理 以受害人需求為中心的反家暴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代 敏 近年來,我院積極應對涉家暴婚姻家庭案件數量增長、案情漸趨復雜的形勢需求,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涉家暴離婚案件的審判、多機構聯動機制等方面推陳出新、打造品牌,切實提高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專業化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作為全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數量最多、種類最全的試點法院,我院的特色做法包括:一是建章立制,規范審查程序。二是設立專窗,提供申請輔導。三是分類申請,注重細節。四是快審快結,保障安全。 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阻斷家庭暴力的第一步。幫助受害人脫離暴力關系,更重要的在于涉家暴離婚案件的審理。我院審理涉家暴離婚案件的實踐經驗主要包括: 一是轉變思想,統一審判理念。樹立性別平等理念,正確識別家庭暴力;正確認識反對家庭暴力與維護家庭和諧之間的關系;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二是大膽實踐,探索審理技術。(1)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實行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2)明確“互毆”案件中對施暴方的認定。(3)注重庭審中的細節詢問。(4)抑強扶弱的調解。 三是滿足需求,設置人性化的硬件設施。(1)設立兒童觀察室,作為對兒童進行詢問的專門場所。(2)設立兒童托管室,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出庭時的兒童托管服務。(3)設置隔別審理法庭,保障受害人在出庭時的人身安全。 反家暴面臨的問題與方向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黃朝暉 作為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反家暴試點成員單位之一,我院立足本職工作,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積極推動聯動機制的運作,探索反家暴司法保護模式。 我們成立了家事少年法庭,專門審理婚姻、撫養等家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刑事、民事案件;設立了審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快立、快審通道;創新審判機制,為涉家暴家事案件的審理提供可實踐的操作規程;探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相關適用規定;強化宣傳引導,向社會呼吁共同防范、遏制家庭暴力。 在工作中,我們發現反家庭暴力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反家庭暴力的理念還沒有深入人心。主要體現是:一是傳統“家丑不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還根深蒂固;二是家暴受害者在經濟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造成受害者不敢反抗;三是家暴受害者對如何維權意識薄弱等。因此,反家暴工作除了要各部門聯動開展外,還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作。 2.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應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否一致、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方式有待探討。 3.關于告誡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當加害人違反告誡書,公權力如何在尊重私權利的基礎上去介入有待探索。 4.農村家庭暴力隱蔽性更大,受害人對施暴者的依附力更強,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更低。所以農村反家暴工作難度更大、更加任重道遠。 反對家庭暴力 促進社會和諧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陳 靜 2008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確定為全國首批9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試點法院之一。2010年3月,我院成立福建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議庭,集中審理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2013年,我院成立了全國首個“刑民合一”反家暴綜合合議庭。我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經驗和成果主要有: 一、參與立法,推動反家暴立法進程 我院反家庭暴力合議庭法官曾應邀多次參加全國性的立法調研研討會。全國人大、全國婦聯也曾多次專程到我院進行反家暴的立法調研。 二、審判成果,納入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吸納了我院大量審判成果。 1.吸納獨立人身保護令制度。 2.確立強制帶離、妥善安置、強制報告等制度。 3.將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范疇。 三、五環維權,創新反家暴審判模式 在涉家暴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探索并創建了“五環維權”工作法( 即“人身保護、親情援助、心理咨詢、特殊支持、跟蹤回訪”),逐漸形成了一個富有基層特色的反家暴司法品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