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叫停不規范地名 隨意更改批準地名可罰10萬元
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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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是人類文明足跡的標識,承載著特定地域的滄桑歷史和厚重文化,也記錄著一座城市的成長歷程。1月27日,揚州市公布《揚州市地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本辦法一旦通過開始施行,地名的命名、更名等相關事宜都需依照一定規則執行。令人關注的是,其中“大廈”、“廣場”、“中心”等一度使用混亂的地名,今后都將按照一套可裁量的尺度依規用以命名。 揚州市擬規定,大型建筑群使用的通名今后需依照一定標準命名。高度在50米以上、樓層在15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或大型樓宇,可稱為“大廈”;以商業購物為主,建筑面積較大的高層或大型建筑物,可稱為“商廈”;其他相對于周圍環境顯得醒目、突出,具有標志性作用的較高層樓宇,可選用“大樓”、“商場”等。 “廣場”,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露天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的大型商務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心”,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群。“城”,指城區占地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以“廣場”、“中心”作這商業、商務辦公、居住、金融、娛樂等多功建筑物的通名時,一般應在“廣場”、“中心”前冠功能性詞語,如“商務”,與廣場、中心組合成通名,如“商務廣場”、“商務中心”等。 一些詞語將被禁止用于地名。該市規定,禁止使用當代人名、國家領導人名、外國人名、外國地名和外文音譯詞命名地名;禁止使用企業名、商標名、產品名命名地名。地名專名的采詞,不得使用具有是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有特定政治含義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和特定政治內涵的詞語,如“天安門”、“中南海”等;不得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江蘇”等詞語。其中特別提出,除中共揚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及其直屬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用建筑物外,不得使用“揚州”詞語。 地名管理辦法對居民區專名有了表述,居民區專名應使用詞義健康、語言簡潔,易被社會大眾理解接受的語詞。不得使用晦澀難懂、牽強附會、超出常理或含義不確切的(修飾性)語詞。 同時,地名管理辦法中列出了違反相關地名管理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措施,其中,房地產建設單位、銷售單位發布的房地產廣告中的地名與申請人提供的標準地名批準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罰款金額最高可達1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