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推進地方立法為自貿區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2016-01-07
來源:新華社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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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2014年8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實施之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于去年年底公布實施,中國正加速推進地方立法為旨在對接高水平國際貿易規則的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2015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條例》并公布實施,成為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批設立自貿區三省市中第一個出臺的專門地方性法規。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監管局局長王海東等官員深入解讀了《條例》制定過程。 《條例》共有8章58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推進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全面保障和規范。 《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高紹林說,《條例》把推動制度創新作為核心內容,確保減少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層級,一方面對天津市已經實行的“一顆印章管審批”、“一支隊伍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行了提升固化;另一方面,《條例》努力與國際通行的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力求在制度創新上有所突破。 為對接高水平國際貿易規則,《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同時指明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 作為目前中國北方唯一的自貿試驗區,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使命。王海東表示,《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在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科技協同創新、優化區域金融服務、支持區域要素市場建設等方面做了規定,用法律形式確定了天津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區域的路徑。 在《條例》審議過程中,“金改30條”出臺。高紹林說,結合推進租賃業改革等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任務,“我們把金改方案中有關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和保證保險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創新政策進行了梳理,用法律語言在《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 去年4月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天津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掛牌8個月后,這部有著天津自貿試驗區“基本法”之稱的《條例》出臺。 “這個過程面臨許多難點,”高紹林說,除了時間緊且沒有更多的實踐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之外,涉及立法權限問題,處理起來難度很大。“自貿試驗區大部分改革試點政策都是中央事權,《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能否規定、如何做規定都存在不同認識。同時,如何處理政策臨時性與立法確定性的關系也是一個需要厘清的理論問題。” 事實上,中國四大自貿試驗區正在進行的試驗經常會面臨超出國家部委原有規定的情況,而這既是自貿試驗推進的難點,又是對接高水平國際貿易規則所必需的關鍵點。 據了解,除上海、天津出臺各自的條例之外,廣東和福建的自貿試驗區條例也在抓緊制定中。 高紹林認為,地方性法規將為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時也是對國內外投資者的一個莊嚴宣示,表明中國的自貿試驗區將堅持法治先行,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會在中國的自貿試驗區得到有效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