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當家不再是港灣,還有法律的庇護
2015-12-28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五版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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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暴法分為六章38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背景—— 家暴在我國有普遍性 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于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 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受中國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很多人還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務事,不違法。而很多受害者覺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揚”,選擇了默默忍受。 2012年初,全國婦聯所做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眾態度調查”顯示,87.3%的被調查者聽說過“家庭暴力”,93.5%的被調查者支持推動立法。 我國多地相繼出臺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2008年起,全國婦聯連續四年向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反家暴法。2011年7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 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家暴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12月再次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為二審稿。在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會議上相關人士普遍認為,二審稿草案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為總則,著力解決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問題,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回應了社會呼聲和迫切要求。 ■疑問—— 何為家庭暴力?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除身體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暴力形式,建議擴大家庭暴力的范圍。 最終,反家暴法所明確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這次把精神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范圍,我覺得是一個亮點。”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夏津縣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袁敬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分組審議時,有些與會人員提出,性暴力是現在家庭成員之間十分普遍的而且日益惡化的侵害行為,已經成為了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由性虐待引發的傷殘也日益突出,因此也應把“性暴力”納入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蔡昉和呂薇認為,可加入“經濟虐待”:比如損毀財務、不給食物、不履行贍養義務等,對于兒童和老年人來說就是一種暴力。 此外,未婚同居關系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利,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關注—— 對弱勢群體特殊保護 12月2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代表法律委員會向會議作報告時表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暴法規定:“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同時明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袁敬華向本報記者表示,增加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的規定,是在社會關注弱勢群體的大環境下,一種人性化的設置,體現了社會的進步。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新鄉市糖業煙酒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經理買世蕊說,此規定給弱勢群體帶來了福音,對施暴者有了法律的威懾,同時,那些長期深受家暴侵害者再也不是孤立無援了。 ■聚焦—— 人身安全保護令 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開創了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之先河。 作為江蘇省唯一一家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應用的試點法院,崇安區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并配備專門力量,建立健全涉家暴案件審判機制。七年來,該院共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79件,發出“人身保護令”16份,制止暴力行為50余次。 截至2015年1月,廣西全區已有10多個法院發出數十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效果明顯。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法官劉彥靈認為,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公權力對家庭暴力的直接干預,給無助的受害人強大的保護支撐,可以有效制止二次暴力、重復侵害。 可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救濟途徑,有效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反家暴法第四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指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為了讓該制度發揮更大作用,反家暴法將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擴大到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并且規定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同時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分組審議時,呂薇委員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章節非常好,但還要出臺配套細則,確保執行的可操作性。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蘇曉云及杜黎明都建議,應增加“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依法處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的規定。 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人民法院已經做了一些保障工作。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內設兒童守護室、反家暴臨時庇護所、社會介入辦公室,聯合賈汪區婦聯共建“幸福家庭學校”等,守護室內配備床鋪、桌椅等起居用品,提供了安全的保護場所。 廣西融水法院婦女兒童維權崗對涉婦兒的家暴案件實行一步走、一站式的服務,跟蹤到底。融水法院融水人民法庭婦女兒童維權崗通過QQ視頻的方式處理過多起異地婚姻家事案件,為異地處理涉暴案件作出有益探索。 立法現狀如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斷制定,陸續出臺。劉彥靈說,從憲法到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條例法規等等,都有對維護婦女、未成年人權利,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定: 1.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3.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4.刑法通過對強奸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 5.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等禁止家庭暴力行為。 6.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 7.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后出臺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 “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 劉彥靈認為,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這些條款有的是從宏觀上立論的,有的細化做法散亂而不集中,有的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執法主體、證據規則也不明確。 其實早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就出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劉彥靈說,《指南》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的基礎上,總結各基層法院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的有益嘗試,指導性地推廣家暴中弱勢群體維護的寶貴經驗,起到很好幫助作用。 2009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司法保護的指導意見(試行)》,這是我國首次由省級人民法院專門出臺的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導意見。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已聯合制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研究制定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而反家暴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適時出臺,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加強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