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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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經表決通過了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該法規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及其功績。 草案共21條,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授予對象、提名、決定、授予和撤銷等都作出具體規定。 關于授予對象,該法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 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其中,該法還對外國人單設一種勛章,指出,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 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提名、決定和授予。該法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方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國務院、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的議案。 該法同時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中國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證書。 中國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還明確,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根據該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該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據知除外情形包括: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繼續享有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將會嚴重損害國家最高榮譽的聲譽的情形。 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