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身保護令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含義
2015-12-25
來源:法制日報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應進一步完善人身保護令的規定。 黃潤秋委員和呂祖善委員均提出,草案在有關人身保護令的規定中,“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建議修改為“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因為被申請人接觸不到申請人,會找其父母、姊妹、子女,同樣會發生暴力事件。草案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應該也包括申請人的近親屬。 杜黎明委員指出,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但是,“協助執行”的含義應進一步明確。建議將草案中的“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修改為“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監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公安機關應及時出警,依法處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 杜黎明說,關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法主體問題,草案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這里規定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但從處罰的及時性和效果來看,公安機關的處理程序更加簡單、快捷,對施暴者的威懾效果更好。從行為與處罰的適應性來看,由公安機關作為執法主體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也是比較適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