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規范水上交通安全 船舶遇險船長應最后離船
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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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了船長的職責:全面負責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船舶遇險船長應最后離船。 根據條例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其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船舶應當按規定要求配備通信設備、自動識別系統,保證其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安排人員值守。 此外,船長或者值班駕駛人員應當安全、文明駕駛,不得超抗風等級、超越核定航區(線)航行,不得在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值班作業,不得疲勞駕駛或者疲勞作業。否則,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船長或者值班駕駛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其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吊銷其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條例指出,船長在船舶遇險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舶上其他人員自救;決定棄船時,應當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