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出新規:店前有人擺攤店主攤販都被罰
為整治“門前三包”違規情況,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城管執法大隊坡子街城管中隊進行了整治行動,對沿街店鋪所負責的區域進行檢查。根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標準,執法人員對在門店前擺攤的流動攤販和未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門店進行處罰,其中流動攤販被處以500元的頂格處罰,門店被處以1000元的頂格處罰。這也是長沙市城管首次進行雙處罰。 8月21日下午2點,坡子街城管中隊的執法人員來到坡子街與黃興路附近檢查。在一個叫“綠滋肴湖南特產超市”的門店外,擺放了十幾個塑料凳,店門口還立著一塊“招聘”的牌子,擋住了行人通道。在店鋪外一米處,兩個攤販正在售賣水果,一兩名店員站在旁邊,并沒有對攤販進行勸離。 看到這一情況,執法人員上前對流動攤販的物品進行暫扣,并現場處罰,同時也對這家門店進行了相應處罰。“門口的塑料凳與招聘信息屬于亂擺亂放,違反了‘門前三包’的責任規定。”執法人員介紹,根據長沙市對于門店單位“門前三包”的責任規定,沿街店鋪應保持自身店鋪的衛生整潔,店外的違章停車和違章經營也在門店的負責范圍內,“發現店外擺攤售賣的情況,門店經營人員應及時勸離。” 對于被處罰,這家超市的工作人員覺得“有些冤枉”:“門店外擺放塑料凳是為了方便過路行人和顧客,累了可以坐一會,沒有及時勸離流動攤販也是因為不忍心。”對于超市工作人員的說法,不少路人也表示理解,“真讓人去勸,可能都開不了口吧。” 坡子街城管中隊中隊長劉幸告訴記者,因為門店擺放了這些塑料凳和招聘信息,引起行人駐足,才會吸引到流動攤販,這屬于門店沒有履行管理職責。劉幸介紹,8月17日,長沙市城管辦召開緊急會議,針對“門前三包”類市容問題,執法力度將再升級,對違反“門前三包”規定的門店及流動攤販進行雙處罰。 劉幸介紹,前期街道和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宣傳,并簽訂了“門前三包”責任狀,在年初時便已簽訂到位。如果之后在檢查中發現門店外有流動攤販,會對門店和流動攤販進行處罰,“希望攤點和門店經營戶,能夠履行門前三包的職責。”劉幸表示,之后會進一步加大執法的力度,也會不定期進行“門前三包”的整治活動,如果發現有門店沒有履行“門前三包”職能,會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釋疑 門店、攤販雙處罰,依據是什么 天心區城管執法大隊杜志銳科長介紹,《長沙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門前三包”的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講,市區沿街門店業主、行政企事業單位是“門前三包”的責任人。 其中,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九條對“門前三包”的管理規定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辦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辦法》規定,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上述責任的,應當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舉報。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店外經營、作業。 此外,《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對違反“門前三包”的行為進行處罰予以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清掃、保潔責任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綠地等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等活動),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暫扣其經營工具和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攤販無法勸離,店主如何免責 杜志銳介紹,根據“門前三包”的相關條例,門店經營者有義務管理門前的違法經營。“以前沒有那么嚴厲的執法力度,所以沒有進行雙處罰,最近召開會議加強了城管的執法力度,所以開始實施雙處罰。” 杜志銳表示,長沙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讓店鋪對門前的區域進行管理,這是《長沙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并不是將城管的職責轉移到門店經營者身上。很多店主不重視相關規定,不知道自己對于“門前區域”也是有管理責任的。 杜志銳表示,如果店主覺得自己沒有辦法去勸離違法經營的攤販,也可以聯系城管,由城管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門店經營者可以不被處罰。 門前三包 是指駐街單位、沿街門店對門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責任承包。“三包”是指包市容秩序整潔,包環境衛生整潔,包設施設備和綠化整潔。“門前三包”的責任人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來講,市區沿街門店業主、行政企事業單位都是“門前三包”的責任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