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亮相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望成為反家暴“利器”
在8月24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審議,在司法實踐中效果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得以確認,有望在全國推開。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有5章35條,對反家暴的原則、責任主體、預防和調解、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處置和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為了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草案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了告誡書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社區民警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付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的成功經驗,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同時,草案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條件、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