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勛章”“國家榮譽稱號”擬確立為國家最高榮譽
2015-08-25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一版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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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頒發證書。 “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度是憲法規定的國家重要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制定一部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專門法律,對于建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具有重大意義。 草案明確,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李適時說,把國家勛章的名稱定為“共和國勛章”,是由于“共和國”一詞寄托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有利于增強全中國人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向心力,能涵蓋為國家建立卓越功勛的各類杰出人士。 “國家在國慶日等重大節日、紀念日,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草案提出,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名錄及其功績;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日集會等崇高禮遇;此外,還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先進事跡。 草案還規定,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勛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