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對防止家庭暴力立法: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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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對防止家庭暴力進行立法。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為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和合法權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為了更好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外,對于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保護令試點經驗,草案建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人身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