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部規范政府行為地方法規將于9月1日起實施
旨在調解官民之間行政爭議的《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北京市規范政府自身行為的首部地方性法律法規。 在19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富瑩介紹說,此次《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立法的目的在于,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行為,增強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杜絕調解的隨意性,防止久調不決的現象。 該《辦法》將行政調解民事糾紛的范圍界定為,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中所劃定的民事糾紛均可以由行政機關調節,其中涉及打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土地承包經營等內容,與當前城鄉居民生活有著密切關聯。 《辦法》指出,行政機關調解行政爭議,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得以行政調解代替行政執法。行政機關調節民事糾紛,應當保持客觀中立,不得包庇一方當事人。 《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中發現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爭議糾紛,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中,不得拒絕當事人提供證據,不得拒絕當事人終止調解的要求。 《辦法》還對行政調解的期限做了明確規定,調解民事糾紛,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或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為何要出臺該部法規?北京市法制辦復議應訴調解指導處處長王華介紹說,行政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應該將行政爭議調解前移。但是這幾年,隨著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法院訴訟被推向第一線,行政調解反而退居第二線。在此背景之下,有必要將行政調解手段利用起來。 據了解,去年北京市行政機關共受理行政調理案件30多萬件,調理成功23萬件,成功率為78%。 王華披露,全市各行政單位有行政調解機構168個,有專職兼職調解工作人員500多人,如東城區就設立89個調解工作中心,已覆蓋主要社區,實現小矛盾糾紛不出社區。 據李富瑩介紹,今年5月19日,經過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該《辦法》審議通過。該項立法就是要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希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