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2015-08-20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 【發布日期】2015-08-04 【生效日期】2015-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已經2015年7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