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規定5類民告官案 “一把手”必須出庭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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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民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5種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分別是: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情重大復雜,對本機關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征求意見稿稱,行政機關負責人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和根據分工主管被訴行政行為所涉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本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認真對待出庭應訴工作,全程參與案件庭審、調解等相關環節。同時,還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訴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法律政策依據、法定程序等。 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未出庭應訴導致敗訴造成重大影響,上級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或將被追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