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被性侵法律存空白 專家稱受害者可以是男性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海會鎮年豐果園的守園大爺深夜遭一名男子強暴,引發社會關注。目前,性侵大爺的男子已被刑拘。 成年男性被性侵,施暴者該如何定罪?又將受到何種法律懲處?《法制日報》記者今天采訪多位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在我國,性侵男性并不構成強奸罪,男性遭遇性侵還存在法律漏洞。 男子被性侵少被追刑責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莊兩名男子搶劫“強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報批捕嫌疑人僅針對其搶劫環節,“強奸”事實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廣東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強奸”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后兩人私下解決。 2011年,42歲男子“強奸”18歲男同事并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這被認為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 近年來,男性被“強奸”案件不時見諸報端。但相較于女性被強奸案件,“強奸”男性的行為人被追究刑責的情況非常少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強奸罪的主體必須是男性,客體必須是女性。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只限于婦女,不利于保護男性,特別是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解釋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可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保護對象為婦女和兒童,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認定為犯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現階段國內發生的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屬于強奸也不屬于強制猥褻,這是法律上的一個漏洞。 但阮齊林同時指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性侵男性還是可以定罪處罰的。比如,若造成對方身體受輕傷(及以上),可構成故意傷害罪;若侵犯對方的人格尊嚴或名譽,則構成侮辱罪;若情節較輕,還可處以治安管理處罰;若致人死亡,也有相應罪名。 對此觀點,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發旭表示贊同:“此類案件構成輕傷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按照傷害嚴重程度不同來量刑,如果輕傷以下則可以參考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違背意志法律皆應禁止 2013年廣東省青少年健康危險行為監測報告顯示,男生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在我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王明雯認為,由于不能懲治性侵男性的行為,已經對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必須作出回應,及時進行修改完善,對此類行為進行刑法規制。 目前我國對強奸罪的規定還只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性侵犯,即異性之間,而且是指男性對女性。阮齊林介紹,在國外,性侵犯已經擴展到更廣義的范圍,即對他人的強制性行為都屬于犯罪。國外有強奸罪、猥褻罪、強制性交罪等多種罪名,保護對象也不分男女。 王發旭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數國家都是受保護的,尤其是發達國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樣平等對待。無論行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違背意志的性行為”皆被法律所禁止。 如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時,都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對于非禮、雞奸等行為,也沒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基于這樣的背景,建議我國刑事立法吸收國外把強奸罪對象擴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權打擊的周延性和刑罰均衡性上,作出更大改進。”王明雯建議。 強奸對象也不應分男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草案,猥褻罪不再分男女,比強奸罪的主體范圍要廣。如果草案審議通過后,性侵對象不分男女,都可以構成強制猥褻。如此一來,性侵成年男性便不需要被定性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故意傷害罪,因為猥褻罪就包括了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及故意傷害行為等,而且不需要數罪并罰。”阮齊林說。 鑒于猥褻罪的處罰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發旭建議,希望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將猥褻罪的量刑按嚴重程度分為幾檔。 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權利應當與女性的性權利一樣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護。從立法技術上說,強奸女性犯罪,“強奸”男性不犯罪,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從行為特征來說,行為人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違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實施奸污行為,對被害男性身心造成嚴重損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將“婦女”改為“他人”,將男性納入強奸罪對象,使男性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這樣才能符合時代發展需要,使刑法規定更完整,對公民權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