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將有法可依
7月27日,《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此舉對于我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促進房地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該《條例(草案)》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共六章57條,在征收、補償、評估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會上,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棟梁作了關于《條例(草案)》的說明。 征收方面,《條例(草案)》中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面積、選購辦法、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補償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了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評估方面,《條例(草案)》中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采取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不得將受委托的評估業務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再委托。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明確建設單位不能參與搬遷活動,違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