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審議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惡意索賠將擔責
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針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據介紹,此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為首都的急救醫療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社會急救能力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 社會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能力水平對于提升城市的急救服務水平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急救專業人員到達前,由掌握一定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患者家屬或者社會公眾對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對于控制傷病發展、爭取搶救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市民急救知識的普及情況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據了解,發達國家和地區接受過急救知識培訓的國民占到全體國民總數的50%以上,歐洲一些發達國家這一比例更高達95%,而北京市接受過紅十字會系統急救知識培訓的市民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不利于有效控制傷病和最大限度地爭取搶救時間。 為此,《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統一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應當執行統一標準。二是鼓勵醫學行業協會、醫療機構等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三是要求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學者、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等對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四是考慮到紅十字會具有依法旅行社會急救培訓的法定職責,重點規定了市紅十字會的培訓職責及內容。五是明確特殊行業(比如,消防隊)和重點單位(比如,機場、影劇院等)的急救能力建設要求。 惡意誣陷索賠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街頭突發病癥由于害怕擔責而無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誣陷的現象,此次立法的態度是《條例(草案)》可以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在侵權責任法框架內規定: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此外,針對惡意誣陷者,《條例(草案)》規定: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院前醫療急救立法不僅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的需要;還是提升首都城市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的需要;更是解決當前院前醫療急救存在問題、促進首都醫療急救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