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部分條款引爭議 基層律協望緩修擾庭罪
昨日,朝陽區律師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一份EMS快件。針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頗有爭議的條款,朝陽區律協建議“拿掉”第35條,暫緩增補第36條。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草案中擬增加的泄露案件信息入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等適用條款,一經公布便引起律師群體廣泛爭議。 1997年《刑法》修正時,新增的第308條“妨害司法罪”包括“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兩種情形。 公開征集意見的草案二審稿顯示,第35條擬在308條增加: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36條則擬在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中,增加兩項適用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作為全國最大的基層律協,朝陽區律師協會代表1萬多名律師發聲。在建議書中,朝陽律協表示,在中國法治進程還需要普遍監督的今天,提請對第35、36條延遲修正。請求將第35條予以拿掉,因為該文意過于寬泛,難以掌握和遵循。如果“拿掉”確有困難,希望對該條文進行全部列舉式規制,將“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用明確歸類的方式讓刑法的確定性原則在該條文中得以充分體現,同時還要賦予一個期間。 協會還請求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第36條兩項暫緩增補,因為當前立法的時機并未成熟。如果必須要增補,建議增加對律師執業保護的條款:“但律師在履行代理或辯護職責的除外。” 昨日下午,就建議書出爐情況,北京青年報記者電話采訪了朝陽區律師協會會長王清友;鶎勇蓞f為何要對全國性立法發聲? 王清友會長對此解釋稱,作為全國最大的基層律協,管理和引導是律協的重要工作方向,協會的宗旨是要做律師行業組織應該做、必須做的工作,其中對一些重要立法工作,協會應代表廣大律師發出基層律協理性、客觀、建設性的聲音,參與立法建議將是本屆協會的常態性工作,此次就刑法修正案發出的建議書,就是這種常態性工作的體現。律協作為律師的行業組織,代表廣大律師的主流立場,集納與梳理其中的理性、建設性意見,為立法機關提供立法參考,提請立法機關關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為此,朝陽律協在7月2日專門召開了專題研討會。 王清友表示,提交建議書,是希望全國人大立法時能夠聽取各種意見和建議,更多傾聽律師的聲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