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擁有相對獨立立法權
國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辦法》明確,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3種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該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我國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據、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國家民委于1990年聯合印發的《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進行管理。但隨著形勢的變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實際需要和工作要求。 由于1990年的《規定》對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未做次數限制,父母頻繁、隨意變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現象客觀存在。從執行效果上看,《規定》難以有效威懾、懲治違規確定、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為。特別是個別地方和個人為騙取民族優惠政策違規確定、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現象比較突出,社會反響比較大。 據悉,為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為: 擁有相對獨立的立法權(如可以制訂適用于本民族的特殊法律或法規); 擁有更受保護的司法權(如在刑事審判中酌情執行“兩少一寬”的特殊照顧); 擁有較為寬裕的生育權(如不執行對漢族普遍實行的強制性“只生一胎”限制); 擁有降低門檻的教育權(如在高考或考研中給予少數民族考生適當加分); 擁有優先滿足的就業權(如大型企業招工時指令性規定少數民族工人的比例)。 附55個少數民族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并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即漢、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滿、侗、瑤、白、土家、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畬、高山、拉祜、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達斡爾、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錫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爾、獨龍、鄂倫春、赫哲、門巴、珞巴、基諾等民族。在中國,由于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