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三亮點
2014年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審議,涉及打擊恐怖活動犯罪、嚴懲收買拐賣婦女兒童、遏制危險駕駛等。會后,全國人大“開門立法”,將草案全文公布在中國人大網上,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匯聚民智和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審議稿,提交2015年6月24日開幕的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相比,草案二新增三項亮點。 資助培訓恐怖活動:入罪嚴懲 針對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的新情況,草案二對草案一的相關條款作了補充,首先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并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為犯罪;同時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罪犯行為,提高了法定刑。 校車超載超速:視同危險駕駛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的反饋意見中,社會公眾對一些地方校車管理不規范,嚴重超員、超速導致惡性事故發生的現象反映強烈,認為應將這種嚴重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公路客運、旅游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也應明確為犯罪。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增加一項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同時,再單獨增加一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婦女兒童:量刑輕重有別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首次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兒童同樣構成犯罪,做到“買”“賣”同罰。在草案一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后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將嚴懲考試作弊行為的“考試”限定為法律規定的考試;將遏制虛假訴訟規定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入罪條件予以刪除。 草案二在草案一規定的基礎上,還對打擊“醫鬧”、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打擊網上造謠、營造綠色網絡空間,打擊售賣個人信息、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等行為做了細化規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