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廢止十三件司法解釋
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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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決定對最高檢單獨制發的12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以及與有關單位聯合制發的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這是繼2012年最高檢廢止1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后,再一次對司法解釋進行集中清理。 據了解,被廢止的13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于1994年至2010年期間,內容涉及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案犯潛逃、脫逃備案工作,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調整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分工,審查批準逮捕外國犯罪嫌疑人等多個方面。這些司法解釋被廢止的原因大多是因為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最高檢2005年下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中要求,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這一做法經過多年試點完善,已經成為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的標準程序,并在2012年修改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也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此次決定廢止這一規定。 在這次集中清理后,最高檢還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工作,明確司法解釋制定權限、提高司法解釋工作質量,采取隨時清理、定期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修改和廢止與法律不一致或者已不適應形勢的司法解釋。對于今后制定的司法解釋以及對司法解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最高檢將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