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外代購:特殊時期的特殊職業 亟須立法規范
近日,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購生意的包店老板楊某,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寧波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5萬元。繼2012年“空姐代購案”之后,因海外代購行為觸犯走私犯罪又一次走進公眾視線。 如今,海外代購已經十分常見,但很多代購人都沒有主動申報關稅,對偷逃關稅抱有僥幸心理。該案給眾多海外代購者敲響了警鐘,也給公眾上了一堂普法課。就該案暴露出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量刑為何輕于“空姐代購案” 記者注意到“楊某代購案”相比之前的“空姐代購案”量刑上相對較輕。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2014年9月,兩高出臺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認定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53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該解釋將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起刑點由原來的5萬元調整至10萬元,此外,我們在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時也充分考慮了該案的其他情節。”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賴早興告訴記者,“楊某代購案”與“空姐代購案”沒有本質的區別,其行為應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罪。賴早興說,違法經營的海外代購者除了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銷售偽劣產品可能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藥可能構成銷售假藥罪,以海外名牌的名頭騙取消費者錢財可能構成詐騙罪,通過代購來倒買倒賣一些限制流通或需要許可的商品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等。 購買海外代購商品是否也會觸犯法律 “空姐代購案”及“楊某代購案”等類似海外代購案件被媒體披露后,引起社會較大關注,消費者更關注的是購買海外代購的商品是否也會觸犯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原則上講,買方以自用為目的,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和海關法對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商品的,認定為走私罪共犯,但需要數額較大的標準,對于一般購買者來說,還夠不上刑罰標準。如果買方不是以自用為目的,而是海外代購的“二道販子”,偷逃應繳稅額超過10萬元的,則也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 賴早興也認為,通常情況下,購買者不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海外產品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據媒體報道,2011年彭某通過海淘網購買槍支、彈藥被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為犯走私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海外代購哪些行為亟須立法監管 隨著這些年國內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海外代購行業日益壯大,代購人員魚龍混雜。記者了解到,目前涉及海外代購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海關法以及海關總署一些規定中,主要強調商品是否自用,是否依法依規繳納關稅問題。 “海外代購應該是特殊時期出現的特殊職業,在未來全球市場一體化真正實現后,這個行業就會自動消亡。當然,就目前而言,海外代購還將會長期存在,這就需要國家對此進行監管和立法。”朱巍認為,應該重點對代購平臺進行監管,避免利用平臺詐騙或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出現。法律應該明確代購商品的售后保障問題,代購平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賴早興則認為,目前查處該類案件的難度在于偷逃應納稅額計算的依據是入境貨物,但入境貨物數量的證據比較難以收集、確定。只有入境的貨物才可能作為走私物品,但網上訂購的貨物是否最終入境,有時難以收集到確定的證據。此外,證據收集中還可能涉及國外司法協助的問題,程序上比較復雜,應當細化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