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寶生:盡快制定國家大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大型古文化遺址是中華民族歷史血脈,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物質文化財富。然而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滯后,大遺址保護面臨重重困境。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寶生建議,盡快制定國家大遺址保護管理條例,明確大遺址保護法律地位,將其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 韓寶生介紹,大遺址即大型古文化遺址,一般指在考古學文化上具有重大意義或在歷史上有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宮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遺址、水利設施遺址、交通設施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手工業遺址及其他建筑遺跡。大遺址承載了豐富歷史文化和生產生活信息,具有突出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 韓寶生指出,隨著經濟高速發展,我國大遺址面臨城鄉建設發展、農業生產和生活活動、不合理旅游開發利用造成的沖擊與威脅。由于大遺址保護缺乏明確法律地位,其重要性未得到各級政府應有的認識,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許多問題往往懸而不決,嚴重影響保護工作的科學推進。 “大遺址保護涉及大規模人口調控、征地、拆遷、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復雜問題,急需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引導。”韓寶生說,但我國尚未有大遺址保護規劃相關配套政策,僅在文物保護法中提出一定的概念性要求,難以解決大遺址保護工作中暴露的各類問題。 韓寶生認為,要使大遺址保護具有執行力,必須明確大遺址保護的法律地位,并將大遺址保護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促使地方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與大遺址保護結合起來,避免在高速發展中造成大遺址建設性破壞。 “為督促各級政府履行大遺址保護義務,規范大遺址保護和利用行為,建議制定國家大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解決大遺址保護過程中面臨的土地利用、搬遷安置、環境保護等問題,并列入專項條款,協調大遺址保護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間的矛盾。”韓寶生說。 韓寶生建議,國家應出臺鼓勵制度和配套政策,倡導地方政府創新文物保護理念,探索文物保護新思路,正確處理大遺址保護和利用中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和短期利益的關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