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上海規范干部親屬經商 能否探出新路
4日,上海《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實施。 對于領導干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問題,中央早有規定。有媒體統計,自1985年以來,相關禁令已超過20條。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對人民網記者表示,雖然中央對此三令五申,但總體看執行效果并不好。在此背景下,上海此次《規定》能否實現突破,值得關注。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表示,《規定》是在堅持和重申中央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進一步加以細化和完善。記者梳理發現,《規定》對于中央既有規定的細化主要體現幾下方面: 一是明確受規范的領導干部范圍,包括上海本市黨、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二是對于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界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二是受聘擔任私營經濟組織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并不包含在私營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投資行為、不擔任高級職務的一般從業行為。這就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 三是針對領導干部的配偶,與子女及其配偶做出不同規定。對于省部級、正局職領導干部和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對其配偶比對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嚴。如要求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的范圍則限定在本市。 對比來看,無論是中紀委2000年頒布的《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還是2001年出臺的《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都是將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并行考慮,并未加以區分。 “這些細化條款是根據多年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像所列舉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都是現實中容易出問題的領域,但也沒有剝奪領導干部親屬合理的從業行為,界定得越清晰,就越容易操作。”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副主任謝春濤指出。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同時,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 對相關情況也要進行檢查和抽查。《規定》指出,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 對于違反規定的領導干部,《規定》給出兩條路: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與過去相比較,這些條款都是有益的新探索。”謝春濤認為,過去沒有要求一定要申報,這次規定不僅要申報,而且還要核查,20%的抽查比例相當高,會令不少干部產生敬畏。從處理的條款看,要么放棄、要么辭職,力度很大,甚至比對裸官的處理都要嚴格。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指出,《規定》出臺后,違反明規則的毫無疑問會變少,但是如果有利益交換空間,可以預計變著名義或者是利用他人名義來經商辦企業的情形還是會存在,所以如何通過有效的實施措施來控制和查處很重要。 《規定》還有繼續完善的空間。據介紹,下一步,將對“受聘擔任的高級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關聯企業”“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等概念作細化和界定。與此同時,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將實行“職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說,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如果不符合規定,不列為市管干部考察對象和擬任人選。 作為全國首個規范領導配偶及子女經商的地方細則,《規定》無疑對未來全國性政策具有參考意義。在竹立家看來,上海的示范意義有多大最終還是要視執行效果而論。 “既有政策執行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在進行投資決策時缺乏第三方監督和公開透明機制。”竹立家表示,《規定》出臺后,要重點看是否能杜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利,而不能只滿足于干部親屬不經商了或者把企業關了這種表面現象。 謝春濤表示,分析近年來被查處的腐敗案件不難發現,領導干部為親屬謀取利益問題日趨嚴重,此次試點勢在必行。他注意到,《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是在中央深改小組第十次會議上進行審議的,這代表新規的前景被中央寄予厚望。相信上海會突破過去的局限,為堵住制度漏洞趟出一條新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