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吁企事業單位內保條例需上升為“內保法”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至今已經超過10年,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修改與完善。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修訂,可考慮將相關配套部門規章一并規定其中。適當的時候,在條例基礎上,上升為“內保法”,使其具有更強的約束力 與醫院和校園有關的安全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最新一起傷醫事件發生在4月18日晚,在浙江省湖州市中心醫院,一名值班醫生被醉酒病人及其同伴毆打,鼻骨骨折,鮮血直流。 而在貴州省遵義市,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發生在一所中學門口附近,也被描繪成“中學門口發生惡性傷人事件”。有媒體聯系警方,證實案發地距離學校門口還有一段距離。 多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像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場所,一旦發生安全事件,容易引發公眾的恐慌和擔憂,影響社會穩定。所以,確保這些地方的安全,應該說是任何國家治安防范的重點目標。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多發安全事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醫院內發生的傷醫事件,事前并無征兆。 據媒體報道,4月18日晚10時許,湖州市中心醫院急診科接診一名酒后手部外傷患者,姓高。一起來的還有他的兩名同伴。他們都喝了不少酒。急診室醫生查看病情后通知骨科會診。骨科值班醫生朱醫生在接到會診通知后,趕到急診室。 朱醫生檢查發現,患者需住院進行修補手術,隨后為患者進行手腕傷口的清創包扎,并開出住院單,讓患者同伴辦理住院手續。接著,朱醫生通知手術室做好手術準備,并把病人帶回骨科病區。 準備手術的過程中,患者要求立刻動手術。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后,患者及陪同者毆打了醫生。經診斷,朱醫生臉上有瘀青和損傷,鼻子嚴重受傷變形,鼻骨骨折。 醫院報警,當地警方派民警趕赴現場。次日,患者因為毆打他人,被警方治安拘留9天,并處相應罰款。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統計,2012年,全國共發生惡性傷醫案件11起,造成35人傷亡,其中死亡7人,涉及北京、黑龍江等多個地方。 據中國醫師協會不完全統計,2013年,全國影響較大的傷醫暴力案件共有16起。 與之類似,校園安全事件也呈多發趨勢。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其中包括: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電信、郵政、金融單位等。 因此,無論是發生在醫院的案件,還是發生在幼兒園和校園的案件,都屬于“發生在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案件。 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教研部主任龔維斌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正因為如此,這些案件容易引發公眾的擔憂,值得高度重視。 相關條例在一些地方未切實執行 對此類安全事件,我國歷來非常重視。 2013年10月25日,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發生一起患者刺傷醫生案件,3名醫生在門診為病人看病時被一名男子捅傷,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醫師王云杰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年底,11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 2014年2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北滿特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孫東濤在出診過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鈍器猛擊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后,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發表聲明稱:“不管該事件是因何而起,我們認為:在醫療機構發生如此殘忍的事件,都是對法律的褻瀆和對醫療秩序的嚴重破壞!我們敦促公安機關盡快查明事實,從重從快打擊傷醫事件!”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給量刑判罪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在此之前開始的為期一年的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辦理涉醫刑事案件639起,刑事拘留657人,查處涉醫治安案件2034起,治安管理處罰2061人。 校園安全事件與此類似。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單獨或聯合下發多個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規范性文件。 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向記者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治安形勢因為經濟轉軌、社會轉型,一直面臨著比較嚴峻的局勢。而現行的安全防范模式難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日益開放、動態化、復雜化的社會治安環境。 此外,這名教授告訴記者,國務院2004年出臺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一些企事業單位并沒有切實執行該條例,進而建立完善的內部防范制度,加之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或作用,導致這些場所在出現威脅時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單位需要結合內保工作實際設置或明確內保工作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 龔維斌認為,學校、幼兒園之所以容易發生安全事件,正是因為這些企業事業單位平常疏于防范。 龔維斌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在新型城鎮化、大規模人口流動背景下,社會治安形勢比較復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能單靠哪一方,政府、學校和家庭都應該參與其中,“齊抓共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須設保衛機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至今已經超過10年。 前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認為,這部條例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修改與完善。 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也發現了這個問題。 去年11月,江蘇省公安廳副廳長陳逸中受江蘇省政府委托,向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草案)》的說明時指出,《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已經頒布實施10年,一些條款存在著與形勢發展要求和基層執法實際不相適應的狀況。 陳逸中表示,當前,企業事業單位的屬性和所有制形式日益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但由于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對單位應當承擔的內保責任義務、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以及違法責任等規定得不夠明確具體,容易導致執法過程中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發生。 前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修訂,可考慮將相關配套部門規章一并規定其中。適當的時候,在條例基礎上,上升為“內保法”,使其具有更強的約束力。 這位教授表示,目前各地都在進行探索,有的出臺了關于處置醫院突發事件的程序規定,有的出臺了關于校園安全的強制性標準,條件成熟的時候,地方可以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的政府規章。 這位教授建議,具體制度設計包括,進一步明確各責任主體各自的職責;明確治安保衛單位必須設置保衛機構,配備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進一步明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實現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這位教授表示,必須采取常態的防控手段,即逐步建立起打、防、管、控立體化的綜合性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是有效遏制和預防犯罪,確保社會治安秩序長期穩定的惟一選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