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民意
去年,南京警方推出的一項新舉措曾引起社會熱議,近300名“警輔”亮相街頭,不但指揮交通還幫忙貼罰單。江蘇省政府法制辦昨日就《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民意,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警輔不能做的5項工作,其中有一項條款就規定了警輔不得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也意味著警輔給違停車輛貼罰單將不再合法。 警輔可以從事哪些工作?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警輔可以從事11項工作。 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導下,可履行7項職責:(一)開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傳教育;(二)開展窗口服務,采集基礎警務信息;(三)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開展安全檢查;(四)開展治安巡邏、卡口值守,防范、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堵截、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五)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勸阻違法行為,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六)從事技術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七)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可履行4項職責:(一)協助開展接處警工作,保護案件、事件、事故等現場,參加搶險救災;(二)協助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三)協助執行看押、押解任務;(四)協助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警輔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對警輔人員不能從事的工作,征求意見稿中列出了5條:(一)未經授權的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工作;(二)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三)審訊或者獨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四)保管和使用武器;(五)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 同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前款所規定的工作。 四類人員不得擔任警輔 對警輔人員的資格,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四類人攔在門外: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的;曾因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規定了警輔必須統一著裝,佩戴標識,攜帶工作證件。警務輔助人員的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應當區別于警察等等。一旦離職,配發的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都要歸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