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范中外種質資源研究利用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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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0日在北京開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現行種子法規定,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對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與國內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行為沒有規范,致使一些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借合作研究之名,輕易獲取中國優異種質資源。國家對種質資源擁有主權,為防止優異種質資源流失,草案增加了這一規定。 關于業界關注的育種創新體制機制,草案規定了四條:一是國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種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成果評價的機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三是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或產學研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四是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城鎮擴張過程中,隨意占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的現象較為突出。對此草案規定,占用種質資源庫、保護區或者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