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業組織可通過自律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行為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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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根據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國務院三次公布的關于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14年11月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編辦等部門,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其中,擬取消資質資格類審批項目設計法律法規的修改。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分別設立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核準、保險經紀從事人員資格核準,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七條設立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審批,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設立了規劃師職業資格認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一條設立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考慮到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培訓考核、制定相關規范等方式對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的行為,草案對上述條款中有關取得資格的規定作了修改或刪除,并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或刪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