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車”身份尷尬有待法律“正名”
應當修改出租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對專車進行專門立法。較為便捷,也更節省立法資源的方式便是盡快出臺有關專車的司法解釋 4月15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首例因提供專車服務受到行政處罰案。案件將擇期宣判。 在庭審中,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辯稱,原告陳超在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的前提下,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有償拉客,屬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簡而言之就是非法營運。這便是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事實證據。 有專家認為,在現有法律法規下,具備相應證件方可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是該行業實行行政許可制的典型體現。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專車行業普遍不具備上述證件,這也成為執法部門以非法營運為由處罰專車的依據。 “專車案”引發法律定性爭議 原告陳超訴稱,其因使用專車軟件提供專車服務,被客管中心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原告不服,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主體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執法程序違法和適用法律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客管中心辯稱,被告作為管理機構,有權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客運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原告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事實清楚,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雙方圍繞原告是否具備起訴資格,其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被告所作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所作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五個焦點問題進行辯論。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辯稱,僅依被告執法現場視頻不能認定原告與乘客之間關系,雖使用了“滴滴打車”軟件,但不能證明有收費行為。因此,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并不確實充分。 關于專車的法律定性,是此案的關鍵點之一。被告代理人辯稱,依照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出租車客運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若想進入該行業,需要企業辦理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需辦理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須具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原告駕駛車輛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其使用“滴滴打車”軟件從事有償拉客,屬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專車無“兩證”被定非法營運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互聯網企業推廣的專車包括以下三類車輛:一是司機個人所有,在租賃公司掛靠;二是租賃公司所有,叫車軟件公司租用,并派出司機;三是叫車軟件公司購置,并派出司機。 庭審當天,記者通過“滴滴打車”軟件預約了一輛專車。司機朱師傅說,自己的是私家車,掛靠在租賃公司,他由勞務派遣公司聘用,這樣軟件平臺、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四方之間形成協議。朱師傅打比方說:“這就相當于乘客從租賃公司租了輛車,勞務公司再給派個代駕司機,叫車軟件按里程收費。” 當記者問起是否具備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時,朱師傅表示不僅自己不具備,而且目前濟南很多專車司機也不具備。“專車比出租車服務好,而且也有安全保障,我覺得有無證件并無必要。”朱師傅說。 記者通過申請收到了“滴滴專車”發來的“司機帶車加盟鏈接”短信,打開鏈接發現,在完善個人資料、進行在線學習并完成線上考試后,即可成為專車司機,并不需要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所需的相關證件。 “依照《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及《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非法營運打擊專車是于法有據的。”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專車,只要不具備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而且從事有償拉客行為,就屬于非法營運。 規范專車還需法律發力 針對當前專車行業存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山東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主任于向陽。于向陽表示,出租車行業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確需相關資格認證,“正是由于目前專車行業普遍缺乏這些證件,才使得執法部門將專車服務定義為‘非法營運’”。 今年1月8日,交通運輸部曾表示,專車對于滿足運輸市場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具有積極作用。認為專車服務模式應是通過互聯網整合租賃車輛,并通過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提供駕駛員服務。同時,交通運輸部明確表示禁止私家車接入專車平臺參與經營。 于向陽說,專車的出現緩解了當下城市出租汽車客運壓力,方便了群眾日常出行,順應了出租車行業改革發展趨勢,“交通運輸部對專車的政策導向值得肯定,它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為這個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在出租車行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這一大方向是明確的。具體而言,一是要打破現有出租車行業壟斷,改革‘份子錢’;二是對專車加以引導規范,使其有序發展。”于向陽說,要解決專車遭遇的身份尷尬,亟待需要法律發力為其“正名”。 于向陽進一步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改革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因而應當修改出租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對專車進行專門立法。“較為便捷,也更節省立法資源的方式便是盡快出臺有關專車的司法解釋,從而指導各地執法與司法實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