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頒布25周年,也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30周年。基本法的起草過程是香港回歸祖國的一段重要歷史,作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之一,筆者在此記下當年工作的一些回憶與感受,以志紀念。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正式簽署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宣布中國將于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并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批準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同時,決定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同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共59人,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姬鵬飛擔任主任委員。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委員來自內地與香港,在組合上各有不同特點。內地委員中有不少知名專家學者,如費孝通先生是我國社會學大師,錢偉長先生是著名科學家。至于許崇德、肖蔚云、吳建璠、邵天任則是內地著名法學專家,后來更被稱為基本法“四大護法”,廣為港人熟悉。值得一提的是,許崇德與項淳一、王漢斌、胡繩、張友漁這些內地委員都曾經參與1982年中國憲法的大規模修改工作,是名副其實的憲法專家。
香港的23名委員來自不同社會界別階層,可謂香港社會的一個縮影。筆者當年35歲,是所有草委中最年輕的,也是唯一來自勞工界的香港委員。能夠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為香港回歸略盡綿力,筆者深以為幸。在起草工作中,通過不斷學習,以及和內地法律專家交流討論,筆者對憲制性法律及其草擬方面的認識也從零開始,有了極大的提高。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工作過程中十分重視香港社會的意見。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就決定委托在香港的委員發起籌組基本法咨詢委員會,人數約200人,比草委多出不少,社會代表性更廣,可以讓港人意見更有效地反映到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另外,起草委員會也十分重視信息公開透明,每次會議之后都舉行記者發布,由內地與香港兩地的代表共同向傳媒介紹會議情況、討論的內容等,這在當時內地的立法工作中是罕見的。值得一提的是,因為基本法不僅是香港的基本大法,也是一部全國適用的法律,因此委員會選擇在內地不同城市舉行會議,如昆明、廈門、廣州、珠海等,目的是向內地人民宣傳基本法的重要性。
起草委員會在確定基本法的草案稿時,條文是逐項表決的,包括相關修訂,而表決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才通過。由此我們就能明白,在政制問題上,若非有內地委員支持,有關兩個普選的條文根本不可能寫入基本法內。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中英聯合聲明只規定了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立法機關也只是由選舉產生,并沒有關于普選的規定,因此,基本法寫下了最終達至兩個普選的目標,是比中英聯合聲明走前了一大步。
事實上,和聯合聲明比較,當時基本法的起草可以用“只有過之而無不及”來形容,因為一切關乎港人對前途的信心,起草委員會的處理十分慎重。例如,有關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的居留權,以及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兩個問題,其實當時委員會完全了解,照搬聯合聲明寫法有可能引起解釋的問題,但如果改變寫法,恐怕只會造成不必要揣測,后果更不理想,因此委員會采取了原文照錄的做法。另外,基本法第三章的標題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顯然,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兩者不能偏廢,但這一章總共有十九條,當中用了十八條訂立林林種種的權利,只有最后一條是關于義務的,但也只不過是規定居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而已。
基本法起草工作面對不同方面的關注和訴求,涉及問題十分重要,但基本法的起草過程體現了力爭共識、愿意妥協的精神。如第23條規定由特區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第15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同時賦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解釋基本法。這些安排都是為照顧不同方面關注——包括一些港人的憂慮——而得出的妥協方案。
筆者認為,基本法的起草歷史為我們提供了準確理解基本法的鑰匙,也為我們提供了解決政治分歧的經驗和智慧。鄧小平先生在1990年會見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說過,基本法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杰作”。
的確,基本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智慧結晶,我們就是依靠這種智慧克服困難和分歧,找到共識,開創了“一國兩制”的偉大工程。對今天處于政制發展關鍵階段的香港社會來講,這種智慧可謂歷久常新、足堪借鑒。(作者為香港民建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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