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外》:一波三折的煤炭交易糾紛
(記者 張武平 通訊員 常志飛)你買我賣,生意就算做成了。何老板的煤泥到了黃老板手上,可是黃老板卻不認同這個賣主,何老板的貨出手了,卻拿不到貨款,這中間出了什么差錯?何老板能否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黃老板在城郊辦了一家蜂窩煤廠。去年年底,他從陳某手中購買了一批煤泥,然后從徐州運到泰興碼頭,就在卸貨時,遭遇了何老板的阻工。何老板認為:“這批貨是我的,我肯定要阻工,要讓他們把錢給我,再卸貨。” 讓黃老板不解的是,這批貨是從陳某處拿的,跟何老板有什么關系呢?他怎么可以阻工呢?黃老板的妻子封某介紹,陳某當時沒有說貨是何某的,他們不和何某打交道,一直是和陳某打交道。后來證實貨主是何某,陳某只是經何某授權后代辦買賣的相關事宜,事成后,何某給陳某一筆介紹費。由于貨款沒有到位,何某才阻工卸貨。在燕頭派出所的協調下,黃某答應將剩余的款項盡快給何某,這場阻工糾紛得以化解。 但是一波才平,一波又起。黃某說,這批貨運回來后,生產的蜂窩煤質量出現了問題。 送出去的煤球有五六十噸,退回來有三十多噸。 黃老板介紹說,他們生產的蜂窩煤原料是好的煤炭和差一點的煤炭搭配成的煤泥,比例是5比3。按以往的經驗,一個蜂窩煤可以燒五瓶半開水,可現在只能燒四瓶半。而何老板和陳某認為,他們的煤泥質量沒有問題,因為煤泥是陳某在徐州搭配的,當時黃老板也在場。 既然黃老板認為煤泥的質量有問題,就要求何老板降價給他處理掉,但何老板卻堅持要求按照退貨處理。如果退貨,黃老板就沒有原料生產。一個要求退貨,一個不肯退貨,雙方爭執不下。于是,何老板將黃老板告上了法庭。今年元月20日,濟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是原告何某與被告黃某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何某是賣方、被告黃某是買方,第三人陳某是中間人。在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前,第三人均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進行交易,故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堅稱其交易對方系第三人。直至被告卸貨時,原告予以阻止,三方才第一次碰頭,經當地派出所處警調解后,原告同意卸貨,被告支付部分貨款給原告。市人民法院濟川法庭法官嚴麗娟認為,此時被告堅持要求卸貨的行為系要約,即要購買煤泥,原告同意交付煤泥的行為系承諾,即同意被告購買煤泥,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出售的煤泥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被告黃某向法庭提供了兩份化驗單,證明差的煤泥熱能遠達不到標準,所以無法制作合格蜂窩煤。法院認為,原被告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雙方的口頭約定中也沒有質量要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相關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本案中,被告并未充分舉證證明原告的煤泥存在質量問題,且在被告提出煤泥存在質量問題之初,原告即同意退貨,被告出于其他考慮,未予認可,現其再次提出該問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對被告辯稱理由不予采信。 3月3日,濟川法庭再次開庭審理此案。休庭后,三方同意調解,并于3月9日達成調解協議。關于被告所欠原告貨款,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以退貨的方式結案,被告保證于2015年3月15日前返還原告煤泥230噸,由原告自行拉回,拉回的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之間余無爭議。 濟川法庭法官嚴麗娟介紹,由于被告堅稱原告的煤泥存在質量問題,而原告也表示,如果真的存在質量問題就同意退貨,法庭在此基礎上提出由被告退還部分煤泥,其已經使用的煤泥按照原先的價格計算的調解方案,原告認為應退還293噸,而被告認為應退還182噸,經本院核查,雙方計算的方式均有誤,被告應退還248噸煤泥給予原告,經雙方認可后,最終以230噸結案。 3月12日,何老板將煤泥從黃老板處拉回,一起因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濟川法庭的審理調解下,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