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立法法修改:代表建議進一步規范授權立法活動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進一步規范對國務院的授權立法。 “建議進一步規范對國務院的授權立法。”韓曉武委員說,草案對授權立法作了很大修改,進了一大步,但可以考慮再進一步。 一是建議取消1985年全國人大對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規定和條例的一攬子授權。這個授權決定迄今已有30年,國務院憑借這一授權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及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立法工作的不斷細化與深入,這一授權決定意義已經不大了。 二是建議考慮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均應限于單項授權,取消類似1985年那樣一攬子授權的做法。實踐證明,一攬子授權存在很多弊端,特別容易使授權陷于無邊無際的狀態。草案對此應該進一步明確。 “授權立法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的特殊產物。”韓曉武說,當初制定立法法時,對于如何規定授權立法就曾經有不少爭論,但在諸多方面都沒有形成共識,立法法最后規范的授權立法只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以及對經濟特區的授權,而且,這兩類授權也是在一片爭議聲中規定下來的。經過幾十年的實踐,授權立法中的問題顯露得越來越多,建議這次修改立法法時對以上問題進一步研究并予以解決。 廖曉軍委員、姚勝委員都提出,草案對授權立法的規定是從立法權角度作出的,主要規范的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可以授權決定形式進行授權立法活動。在立法實踐中,還存在在具體法律條文中,也設立一些授權的條款,就某些特定事項作出一些授權性規定。對這些具體法律中的授權性條款以及依據進行一些立法活動和立法行為,也應該在立法法中作出規范,建議作補充。 草案規定,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太寬泛,要加以限制。”全國人大代表游勸榮說,如果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已不足五年時,應當在本屆任期結束之后半年內終止這種授權。因為立法可以跨人大常委會屆期有效,但是授權和立法不一樣,這屆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下屆人大常委會是否授權應該由下一屆人大常委會決定。 草案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游勸榮建議,在這一規定之后增加一條:也不得委托其他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組織行使這種權力。“既要杜絕轉授權,也要杜絕委托。”游勸榮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