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頭金”之爭呼喚精細化立法 平衡個人利益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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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境內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有人認為它應當歸國家所有,有人認為它應當歸發現的牧民所有。(2月8日《現代金報》) 從樸素的觀念角度出發,支持狗頭金應當歸牧民所有的人顯然占了大多數。然而嚴格套用現有法律,那么就應該歸國家所有了。這矛盾之處源于我國《物權法》對于發現埋藏物的規定過于原則性,這種“適用拾得物規則處理”的制度,抑或《民法通則》規定的“歸國家所有”的制度,并沒有很好解決國家與發現者的利益分配問題。 而相比之下,羅馬法確立了在他人土地上發現埋藏物,發現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各享一半所有權的規則。作為羅馬法的繼承者,法國和德國沿用了羅馬法的立法思想。譬如,法國民法典第716條就明確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于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發現于他人土地內,其半數屬于發現者,半數屬于土地所有人。 就此,筆者建議我國相關法律應該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做到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要進行精細化立法,從而解決爭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