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飛引反思 完善立法加重銀行責任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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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加重商業銀行的責任,提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款糾紛。如果不盡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全國各地的商業銀行還會繼續“任性”下去
小品里有一問一答,問:人生最痛苦的事是什么?答:人活著,錢沒了。
現如今,這個答案可能要改一下:最痛苦的事是,人活著,存在銀行里的錢沒了。
2015年年初,隨著一名盜竊犯罪嫌疑人的落網,儲戶存款“失蹤”的謎底被揭開。真相大白的同時也引出一個新問題:銀行為何看不好儲戶的存款?
存款“詭異”
2014年年初,浙江省杭州市某城市商業銀行的儲戶張先生查詢賬戶時發現,自己戶頭上的200余萬元存款竟然只剩幾塊錢。張先生隨即向銀行方面投訴。
報案后,經杭州市西湖區警方查明,該案件共涉及多家商業銀行的42位儲戶,總計9505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據杭州市多位受害儲戶回憶,他們在存錢時均曾遇到銀行柜臺人員推銷,承諾可將資金以某種高利息的形式存入。
案發后不久,犯罪嫌疑人邱某等人被抓獲。今年1月4日,上海鐵路警方將另一名嫌疑人何某抓獲。何某的落網,徹底揭開了儲戶存款“失蹤”的謎底。
“經調查,這是犯罪團伙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打著高利息旗號騙取存款。”杭州市西湖區警方相關負責人說。
據警方及銀監部門通報,類似的存款“失蹤”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屢屢發生: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今年1月10日,瀘州老窖又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
據新華社報道,1月8日,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騙取瀘州老窖存款的4人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僅通過偽造的銀行票證,就成功從銀行騙取瀘州老窖公司上億元存款。
據媒體報道,除不法分子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騙取、盜竊儲戶存款外,在一些地方,銀行工作人員以各種方式變相銷售保險、基金等產品,也是存款“失蹤”的原因之一。
儲戶的存款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失蹤”,也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增加又突然消失。
今年1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的李某發現自己的銀行賬戶上多了一串“0”,細數下來,賬戶里竟然多了80億元。就在李某準備報警時,這筆巨款又被銀行突然劃走。
“我的私人賬戶,這80億元說來就來說走就走。”對于李某的不滿,銀行回應:“搞錯了,對不起。”
維權不易
面對莫名“失蹤”的存款,儲戶的維權索賠并不順利。
2014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900萬元存款“失蹤”案作出終審判決: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2008年6月,張某在江蘇省揚中市某銀行開戶并辦理了半年期的銀行儲蓄存款業務,將900萬元存入銀行。存款到期,張某提取存款時,發現900萬元存款已被銀行員工何某某轉走。2009年8月,張某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某銀行,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金90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后,張某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院審理認為,銀行向儲戶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儲戶憑存折到銀行柜面辦理取款外,還可以由儲戶通過與之對應的銀行卡或網上銀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無論哪種取款方式,儲戶均應盡到對自己的存折、銀行卡、U盾及相應的密碼妥善保管的注意義務。如果因儲戶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動授權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則銀行無需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另一起存款“失蹤”案件,也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005年5月17日,湖南省衡陽市市民胡國慶將15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衡陽市白沙洲支行。讓他沒想到的是,兩個月后,1500萬元存款只剩下600元。
2005年7月29日,胡國慶向衡陽警方報案。與此同時,胡國慶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
案發后不久,廣東珠海警方抓獲“冒領”1500元存款的吳益濤等3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3月,珠海市中級法院對該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益濤等3名被告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2010年5月12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雖然吳益濤等人冒領了1500萬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領”行為是“正當支付”。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曾對12件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進行跟蹤調查,發現絕大多數調解結案。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發現,對于類似存款“不翼而飛”引發的訴訟,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判銀行承擔責任。
吳景明認為,儲戶與銀行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銀行理應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盡管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出現此類糾紛時,儲戶難以舉證,而銀行是最接近證據的一方。因此,銀行應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銀行可以用證據來推翻儲戶的主張,如果不能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瑕疵,銀行就應該承擔責任。
完善法律
“儲戶維權索賠難,其中一大原因在于,現有涉及銀行的法律規定存在一些不足。”據喬新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取消了儲蓄合同的條款,因此,當商業銀行和儲戶發生糾紛時,無法按照平等的合同關系處理糾紛。
“我國現行的《儲蓄管理條例》,是規范儲蓄法律關系的重要行政法規。然而,這部行政法規主要解決儲蓄存款的利率、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管理問題,并沒有具體規范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使得商業銀行在辦理儲蓄業務的過程中,只考慮自己的權利,而沒有考慮自己的義務;只關注自己的經營安全問題,而沒有顧及儲戶的存款安全問題。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片面追求經營業績,而沒有通過強化技術措施,不斷地提高安全保護水平,結果導致商業銀行的儲蓄系統漏洞百出,儲戶存款面臨極大的風險。”喬新生說。
喬新生建議,應當盡快制定相應法律,將國務院儲蓄存款保險政策法律化,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儲蓄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負有特殊的舉證責任。商業銀行必須舉證證明存款人通過合法的授權支取存款,如果商業銀行不能舉證證明,那么,商業銀行應當承擔全額賠付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督促商業銀行通過提高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商業銀行儲戶的利益不受損害。
“只有加重商業銀行的責任,提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款糾紛。”喬新生認為,如果不盡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商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全國各地的商業銀行還會繼續“任性”下去。
吳景明認為,在專門的商業銀行法尚未出臺前,相關部門也可以運用現行的一些法律規定調整權利義務關系,關鍵是要遵循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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