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武平 毛磊 通訊員 常志飛)今年28歲的陶某是貴州人,5年前就已經(jīng)結(jié)婚生子。然而,她假扮“未婚女”,伙同他人采用重復(fù)登記結(jié)婚的方式騙取彩禮金,我市一青年上當受騙6萬8千元。不過,騙子的伎倆再高,還是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近日,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以騙婚為手段的詐騙案。去年3月份,貴州女子陶某通過同學介紹認識了彭某、方某,說讓陶某跟他們來外地玩一趟,給兩萬塊錢報酬,當時問他們是不是做什么犯法的事,他們說不是,不可能讓她做犯法的事。
去陪人家游玩,就給兩萬塊報酬,會有這等好事嗎?陶某講,原來是彭某、方某要給她找個情人,然而,陶某并不滿意。其實陶某平時好逸惡勞,貪圖享受,本來與她的同學商量一起到南京找個有錢的情人,將她包養(yǎng)起來,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而作罷。
之后,三人來到了泰興。陶某說,明知自己已婚,可還是迫于彭某、方某的威脅,被迫與他人相親。
在第一次開庭時,陶某辯解,她與彭某、方某不是一伙的,而且自己也不想?yún)⑴c騙婚。既然自己不想?yún)⑴c,而且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脅,陶某為什么沒有報警求救呢?由于陶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合伙詐騙主要事實予以否認,甚至辯解自己也是這起案件中的受害人。審判員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擇日重新開庭。
陶某是整個案件的受害者,還是共謀人?12月17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何峰陳述,被告人陶某與彭某、方某等人合伙采用重復(fù)登記結(jié)婚的方式,騙取他人彩禮金,3月26日,被告人陶某隱瞞與他人結(jié)婚的事實,由彭某、方某分別假扮陶某的表姐、表姑,以被告人陶某與孫某登記結(jié)婚為由,向?qū)O某索要彩禮金,共騙得孫某現(xiàn)金68000元。
被害人孫某證言證實,他與陶某是3月24日見面的,25日早上就接到對方的電話,說是如果合適就趕緊把婚事辦掉,給68000元就結(jié)婚。
第二天,雙方見面后,發(fā)現(xiàn)陶某的身份證信息沒有問題,但戶口簿中,家庭成員的信息有問題,查不到她父母的身份。孫家明明發(fā)現(xiàn)了這一異常情況,當時卻沒有在意,認為既然陶某的身份是真的,就繼續(xù)談婚事。
短短幾個小時后,孫某就同陶某領(lǐng)取了結(jié)婚證。五六天后,陶某借口說是回老家辦事,孫某輕信了她的話,陶某則一去不復(fù)返。法庭上,盡管陶某極力狡辯,但同伙人彭某、方某的供述,講出了她們合伙詐騙的事實。同案人方某的供述證明,陶某對通過假結(jié)婚騙取彩禮錢的事情是知情的,沒有人強迫陶某到江蘇來,她是自愿來的。陶某還說如果被抓,就說是被人騙過來的。
2014年8月2日,陶某在南京的住所被抓獲歸案。法院審理認為,陶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
在大量的證據(jù)面前,被告人陶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二、公安部門未扣押的贓款人民幣58000元,在查明被告人陶某財產(chǎn)下落后予以追繳,發(fā)還給受害人孫某。
市人民法院審判員徐輝云提醒,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chǔ),而本案中的被害人,僅僅與被告人認識幾個小時之后就輕率地與其領(lǐng)取結(jié)婚證,并且將大量的彩禮錢交給被告等人。今后遇到類似的事情,廣大群眾一定要認真對待,謹慎從事,婚姻大事不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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