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發布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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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31日發布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原則、計劃、抽樣、檢驗、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基礎性工作,是食藥監部門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實現科學監管的重要手段。食藥監總局組建后,認真吸收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相關制度建設的有益經驗,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辦法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同時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規定,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同時,辦法強化了監管部門的主動作為,完善了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報告通報程序和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復檢程序。
此外,辦法簡化了真實性異議的處置程序,強化了依法調查處理不合格檢驗結論的職責,完善了抽樣檢驗信息的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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