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航道法對綜合運輸交通法律體系完善意義重大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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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航道法。專家表示,至此,我國針對五種運輸方式均出臺了法律,航道法對于綜合運輸交通法律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航道法的出臺,對于各種運輸方式相互協調發展,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的最大化意義重大。”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解曼瑩表示,該法補上了水運發展的短板,使其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發揮獨特的優勢。
航道法共有7章48條,主要內容是規范和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等。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水運具有運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等一系列比較優勢。航道對于水運來說是最基本的發展條件,航道法的出臺,有利于航道事業的發展,在打造長江黃金水道以及其他水域的發展,促進航道水運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據統計,我國現有內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萬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為水運的基礎,這些航道承載著約占社會貨運總量11%和貨物周轉總量47%的貨運量。
此外,依托長江“黃金水道”的長江經濟帶,依托西江的“西江經濟帶”,以及“一帶一路”建設等,都和水路運輸航道事業密切相關。據解曼瑩介紹,以長江為例,雖然長江是世界第三大河,卻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一條航道,2013年運輸量達到19億噸。
但在實踐中,我國航道保護和利用面臨著航道規劃科學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設等級和網絡化程度較低,以及建設攔、跨、臨航道建筑物和進行非法采砂等活動造成礙航、斷行等突出問題。
魏東認為,這部法的出臺有四個有利于,即有利于從法律制度上,保障航道建設養護的資金來源;有利于對航道作為戰略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有利于促進水利運輸事業的發展,進而促進綜合運輸體系的構建;有利于推進與航道有關的國家發展戰略實施和對外開放。
因此,航道法中在航道資源的保護方面,針對跨、臨、攔航道建筑物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第二十八條,針對對航道有重大影響的一些工程,規定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魏東表示,這些制度構建,如果能得到良好實施的話,我們航道資源的保護將會得到更好的改善。
同時,針對社會關注的非法采砂等行為,法律明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一些條款的設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可操作性方面有了很大進步。這對于水運、航道事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解曼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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