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范醫藥廣告網絡廣告等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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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作的關于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二審稿對醫藥廣告、網絡廣告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等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和規范。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本次草案二審稿中,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本次草案二審稿中,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法的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二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建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本次草案二審稿中,建議增加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的內容準則的規定: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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